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47,2017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傅椲竤
被 告 許怡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許怡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