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71,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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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傳耀

被 告 李順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6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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