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1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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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梅英
被 告 蔡佳宏

法定代理人 蔡阿財
被 告 陳○穎 (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甄 (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鄭○緯 (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成 (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陳○浩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彬 (姓名年籍均詳卷)
陳○○景(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潘孟弦

法定代理人 潘世尊
王雅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76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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