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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黃靖媚
被 告 黃金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650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原告即告訴人之代理人施伯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有違規用電,所以依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計算應追償的電費,請求在正常情形下向被告減少收取的電費金額;
參本院易650 卷二第78頁),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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