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附民,306,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陳麗名

被 告 蔡政郎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0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