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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堂文
被 告 姚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瀷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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