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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1號
第81號
第82號
第83號
第84號
原 告 許少澤
許慈倫
鄭有材
許凱奇
楊晨希
被 告 邱冠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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