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交易,309,2018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鐵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鐵墻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鐵墻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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