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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銘鋒
林志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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