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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裕風
林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益昌
被 告 黃軍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306 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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