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交重附民,26,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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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彭兼登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全本
彭銘詳
被 告 陳字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13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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