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交附民,197,201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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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鄭英梅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吳深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4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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