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易,1013,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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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陸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710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124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陸與告訴人張献堂均為一同至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國民小學(以下馬光國小)練習氣功之民間社團之成員,因告訴人前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上午6 時40分許在馬光國小練習氣功時,與被告發生衝突而毆傷被告(告訴人傷害罪嫌部分,另行提起公訴),經其他在場社員見狀勸和調解。

惟被告仍心有不甘,遂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6 年8 月31日晚間7 時22分許,以其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LINE登入電腦網路,LINE網站「馬光國小練功場」之網路通訊群組內,發表「殺張献堂死死死啦」等文字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於同日晚間見到上開留言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7 年10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7 年10月31日公務電話記錄單各1 份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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