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港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勝
黃瀗鋒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075、5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勝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肆枝均沒收之。
黃瀗鋒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吳建勝、黃瀗鋒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凌晨2 時55分許,由吳建勝及其他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持外觀貌似真槍之空氣槍共4 枝,另由黃瀗鋒及其他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手持鞭炮,至林裕發所承租位在雲林縣○○鄉○○村○○路0 段000 巷0 號對面鐵皮屋之賭場內,以手持空氣槍威嚇且同時施放鞭炮方式,使在場之林裕發、黃品樺等人以為吳建勝、黃瀗鋒等人係持槍對空鳴槍,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在場之林裕發、黃品樺等人,使其等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趁隙逃離現場。
嗣於107 年2 月11日下午5 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雲林縣○○鄉○○村○○00號吳建勝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4 枝等物。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建勝、黃瀗鋒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自白供述。
㈡證人林裕發、丁相堯、陳仲森及黃品樺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4張。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4 枝及雲林縣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5 月1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建勝、黃瀗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二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4 人就上揭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等以一恐嚇危害安全行為,同時使被害人林裕發、黃品樺等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吳建勝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6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復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吳建勝前案係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執行完畢,於未及3 個月之短期內再為本件犯行,顯見其不知警惕,未因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而稍見自律,已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裁量自應加重最低本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㈡爰審酌被告等係因被告吳建勝之親戚在該賭場發生糾紛,即為上揭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固有可議,惟被告2 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酌被告2 人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案動機及犯罪手段等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空氣槍4 枝,或無法鑑驗而無從證明具有殺傷力,或發射動能甚微而不具有殺傷力,惟均屬被告吳建勝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為其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5頁反面、他卷第74頁反面、第8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少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明細。
┌──┬────────┬───────┬──────────┐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鑑定書 │鑑定結果 │
│ │ │ │ │
├──┼────────┼───────┼──────────┤
│ 1 │空氣槍1 枝(槍枝│內政部警政署刑│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彈│
│ │管制編號00000000│事警察局107 年│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
│ │34號) │5 月16日刑鑑字│發射動力,經測試結果│
│ │ │第0000000000號│,發射動能甚微,依現│
│ │ │鑑定書 │狀,認不具殺傷力。 │
├──┼────────┼───────┼──────────┤
│ 2 │空氣槍1 枝(槍枝│同上 │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壓│
│ │管制編號00000000│ │縮氣體為發射動力,經│
│ │35號) │ │操作檢視,欠缺具儲氣│
│ │ │ │槽之金屬彈匣,依現狀│
│ │ │ │,無法鑑驗。 │
├──┼────────┼───────┼──────────┤
│ 3 │空氣槍1 枝(槍枝│同上 │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
│ │管制編號00000000│ │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
│ │36號) │ │為發射動力,經操作檢│
│ │ │ │視,欠缺適用氣瓶,依│
│ │ │ │現狀,無法鑑驗。 │
├──┼────────┼───────┼──────────┤
│ 4 │空氣槍1 枝(槍枝│同上 │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彈│
│ │管制編號00000000│ │簧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為│
│ │37號) │ │發射動力,經測試結果│
│ │ │ │,發射動能甚微,依現│
│ │ │ │狀,認不具殺傷力。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