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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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