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建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13日19時許│106 年10月3 日晚間某│106 年7 月9 日某時許│
│ │ │時許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42 號 │字第579 號 │毒偵字第167 號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328 號│107 年度訴字第385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4 月30日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6 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5 號│107 年度訴字第328 號│107 年度訴字第385 號│
│判 決├────┼──────────┼──────────┼──────────┤
│ │判 決│107 年5 月21日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7 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1615號 │第2165號 │第2397號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2 日為警採│106 年9 月2 日 │ │
│ │集尿液時起回溯72小時│ │ │
│ │內之某時 │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緩│雲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4 號 │第1797號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76 號│107 年度易字第626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6 月29日 │107 年7 月18日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76 號│107 年度易字第626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8 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第2398號 │第2751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