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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樹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執字第3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樹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樹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楊樹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09號、第854 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
附表編號8 至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69 號、第234 號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5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 年6 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6日 │106年1月14日 │106年3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39、1125、1126│字第1039、1125、1126│字第1039、1125、1126│
│ │、1200、1254、1496、│、1200、1254、1496、│、1200、1254、1496、│
│ │1976號 │1976號 │1976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 決│107年1月14日 │107年1月14日 │107年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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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 │(同左) │(同左) │
│ │ 字第335號。 │ │ │
│ │②附表編號1至7經原判│ │ │
│ │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3年6月。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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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5日 │106年7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39、1125、1126│字第1039、1125、1126│字第1039、1125、1126│
│ │、1200、1254、1496、│、1200、1254、1496、│、1200、1254、1496、│
│ │1976號 │1976號 │1976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6年度訴字第709、85│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 決│107年1月14日 │107年1月14日 │107年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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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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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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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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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6日 │105年7月20日 │10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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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39、1125、1126│字第223、383號、撤緩│字第223、383號、撤緩│
│ │、1200、1254、1496、│毒偵字第52、53號 │毒偵字第52、53號 │
│ │1976號 │ │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7年度訴字第169、23│107年度訴字第169、23│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5日 │107年5月24日 │107年5月24日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09、85│107年度訴字第169、23│107年度訴字第169、23│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 決│107年1月14日 │107年6月11日 │107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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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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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同左) │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 │(同左) │
│ │ │ 字第1872號。 │ │
│ │ │②附表編號8至12經原 │ │
│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2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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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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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ㄧ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3日 │106年7月4日 │106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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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3、383號、撤緩│字第223、383號、撤緩│字第223、383號、撤緩│
│ │毒偵字第52、53號 │毒偵字第52、53號 │毒偵字第52、53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9、23│107年度訴字第169、23│107年度訴字第169、23│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24日 │107年5月24日 │107年5月24日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9、23│107年度訴字第169、23│107年度訴字第169、23│
│ │ │4號 │4號 │4號 │
│ ├────┼──────────┼──────────┼──────────┤
│ │判 決│107年6月11日 │107年6月11日 │107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7日 │105年6月21日 │10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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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 │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 │雲林地檢107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32、233、23│毒偵字第232、233、23│毒偵字第232、233、23│
│ │4號 │4號 │4號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 │107年9月28日 │107年9月28日 │
├───┼────┼──────────┼──────────┼──────────┤
│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
│ ├────┼──────────┼──────────┼──────────┤
│ │判 決│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107年10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年度執 │(同左) │(同左) │
│ │ 字第3502號。 │ │ │
│ │②附表編號13至15經原│ │ │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2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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