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龍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龍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龍文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701890740 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