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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執字第3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張博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1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1案件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3 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7 月5日 │106 年9 月18日 │106 年10月17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
│ 年度案號 │偵字第1241、1860、│偵字第1241、1860、│偵字第1241、1860、│
│ │2026、2229、2459號│2026、2229、2459號│2026、2229、2459號│
│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
│ │120、632號 │120、632號 │120、632號 │
├─┬───┼─────────┼─────────┼─────────┤
│最│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
│實│ │、552 號 │、552 號 │、552 號 │
│審├───┼─────────┼─────────┼─────────┤
│ │判決日│107 年6 月28日 │107 年6 月28日 │107 年6 月28日 │
├─┼───┼─────────┼─────────┼─────────┤
│確│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
│決│ │、552 號 │、552 號 │、552 號 │
│ ├───┼─────────┼─────────┼─────────┤
│ │確定日│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7 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同左) │ (同左) │
│ │更字第940 號(編號│ │ │
│ │1 至10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11月)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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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12月4日 │106年12月19日 │107年4月9日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
│年度案號 │偵字第1241、1860、│偵字第1241、1860、│偵字第1241、1860、│
│ │2026、2229、2459號│2026、2229、2459號│2026、2229、2459號│
│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
│ │120、632號 │120、632號 │120、632號 │
├─┬───┼─────────┼─────────┼─────────┤
│最│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
│實│ │、552 號 │、552 號 │、552 號 │
│審├───┼─────────┼─────────┼─────────┤
│ │判決日│107 年6 月28日 │107 年6 月28日 │107 年6 月28日 │
├─┼───┼─────────┼─────────┼─────────┤
│確│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107 年度易字第172 │
│決│ │、552 號 │、552 號 │、552 號 │
│ ├───┼─────────┼─────────┼─────────┤
│ │確定日│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7 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同左) │ (同左) │
│ │更字第940 號(編號│ │ │
│ │1 至10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11月)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聲請書誤載為4月) │(聲請書誤載為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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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6日 │107 年4月17日 │107 年5 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
│ 年度案號 │偵字第969 、1156、│偵字第969 、1156、│偵字第969 、1156、│
│ │1173號 │1173號 │1173號 │
├─┬───┼─────────┼─────────┼─────────┤
│最│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27│107 年度六簡字第27│107 年度六簡字第27│
│實│ │0、273、275號 │0、273、275號 │0、273、275號 │
│審├───┼─────────┼─────────┼─────────┤
│ │判決日│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7 月26日 │
├─┼───┼─────────┼─────────┼─────────┤
│確│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27│107 年度六簡字第27│107 年度六簡字第27│
│決│ │0、273、275號 │0、273、275號 │0、273、275號 │
│ ├───┼─────────┼─────────┼─────────┤
│ │確定日│107 年8 月13日 │107 年8 月13日 │107 年8 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同左) │ (同左) │
│ │更字第940 號(編號│ │ │
│ │1 至10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11月) │ │ │
└─────┴─────────┴─────────┴─────────┘
┌─────┬─────────┬─────────┬─────────┐
│編 號│ 10 │ 11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22日 │107年5月16日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817 號 │偵字第1436號 │ │
├─┬───┼─────────┼─────────┼─────────┤
│最│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31│107 年度六簡字第33│ │
│實│ │6號 │1 號 │ │
│審├───┼─────────┼─────────┼─────────┤
│ │判決日│107 年8 月30日 │107年9月28日 │ │
├─┼───┼─────────┼─────────┼─────────┤
│確│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31│107 年度六簡字第33│ │
│決│ │6 │1 號 │ │
│ ├───┼─────────┼─────────┼─────────┤
│ │確定日│107 年9 月25日 │107年10月29日 │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 │更字第940 號(編號│字第3577號 │ │
│ │1 至10已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11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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