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訴,1002,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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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博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 日107 年度訴字第100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博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博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 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1002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並於108 年1 月7 日合法送達於被告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 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其上訴期間應自108 年1 月7 日翌日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2 日,於108 年1 月19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08 年2 月8 日惟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08 年2 月11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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