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訴,171,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裁定於大法官解釋前,本件停止審理。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