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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濬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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