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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昇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2 號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昇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昇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2 號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於107 年12月18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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