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犯罪事實:
- 貳、程序部分:
-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附表一編號1、3至
- 二、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品購
-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
- 四、依上開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被告所為自白與前揭證人
- 肆、論罪科刑:
-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犯行,其犯意有別,行為互
-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載之販賣甲基安非他
- 伍、沒收部分:
- 一、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 二、為貫徹修法後不法利得剝奪之意旨,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無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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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瀚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336、4384、4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瀚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謝瀚毅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依法禁止持有、販賣及轉讓,竟持用其所有之黑色華碩廠牌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作為聯絡工具,而分別①於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示時、地,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②於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時、地,基於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嗣經警依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監字第43號通訊監察書,對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及依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監字第140 號通訊監察書、107 年度聲監續字第282 號通訊監察書,對謝瀚毅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始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被告謝瀚毅及其辯護人在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29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又製作當時之過程及內容,尚無違法不當、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復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是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劉淑芬、廖仕凱(偵4384卷第43至44頁);
就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時、地,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給劉淑芬、張亦辰、留承翰、陳桂生(偵4384卷第44、45頁)之事實均坦認不諱,經核與證人劉淑芬(他272 卷第59頁反面)、廖仕凱(他272 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張亦辰(他272 卷第123頁反面)、留承翰(他272 卷第96頁反面)、陳桂生(他272 卷第81頁反面)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譯文出處詳附表二編號1 至14「備考」欄②所載;
通訊監察書出處詳附表二編號1至14「備考」欄③所載)附卷可以佐證,足認證人劉淑芬、廖仕凱、張亦辰、留承翰、陳桂生證稱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
二、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品購買者圖邀減刑寬典而虛構毒品來源,雖須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始能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毒者之指證非屬虛構,而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且因販賣毒品行為一向懸為厲禁,販毒者為避遭監聽查緝,以電話聯繫時,基於默契,免去代號、暗語,僅以相約見面,且未敘及交易細節,即可於碰面時進行交易,於電話中未明白陳述實情,並不違背常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或其他案內證據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依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載,固未直接提及欲交易、轉讓毒品、禁藥名稱及金額、數量等與毒品、禁藥交易有關之明確內容或暗語,惟觀諸前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證人劉淑芬、廖仕凱、張亦辰、留承翰、陳桂生通話之時間及內容簡短,主要在確認對方之所在位置及相約見面地點,而避免提及見面之目的,此與常人使用電話之習慣迥異,屬實務上常見之毒品、禁藥交易對話,意在躲避檢警單位之通訊監察,則依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之情節整體觀之,顯示通話雙方就交易標的等內容存有一定默契,而知悉對方所言意思,故而相約見面以便進行毒品、禁藥交易事宜。
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自得佐證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之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
經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我就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都是賺吃的等語(本院卷第85頁),參以其他證人證詞等客觀證據,足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劉淑芬、廖仕凱時,確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四、依上開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被告所為自白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均相符,且均無重大矛盾、瑕疵,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經調查前述各項補強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是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劉淑芬、廖仕凱,及於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時、地,無償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劉淑芬、張亦辰、留承翰、陳桂生之事實,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及販賣。
另外,本於刑法之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對屬於行為單數之同一行為,若同時該當數不法構成要件,應僅適用其中最妥適之不法構成要件處斷為已足,否則將造成一罪數罰之不當現象。
至何謂「最妥適」,則牽涉評價是否充足之問題,即是否適用該構成要件,便可完全掌握該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如否,則須論以實質上數罪、僅處斷上一罪之「想像競合」。
而評價是否充足之判準,應以保護法益為認定,當同時該當之數構成要件具保護法益之同一性時,自可從中選擇出「最妥適」之構成要件處斷,此即為「法條競合」,而立法者基於立法形成自由,「法條競合」之情形應不限於同一法律形式,不同法律形式間亦可能發生保護法益同一之規範重疊,又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未必即為毒品,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間,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除有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成年人轉讓予未成年人,或明知為懷胎婦女而轉讓,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重法,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10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前者於87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則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
從而: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2 、9至14所為,因關於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即其轉讓之數量、對象),均無證據證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情形,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則被告此部分所為,皆是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持有毒品之罪。
至於其就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之持有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進而轉讓的行為,係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因其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其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則該部分自不生被告持有、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間之低度、高度行為論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犯行,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此所謂「自白」,係以客觀上被告自白之事實為斷,至主觀上自白之動機為何,無庸論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有所自白,已如前述,是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既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至於就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部分,因藥事法並無轉讓禁藥者,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若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餘地。
是以,被告雖就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所自白,惟均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載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使施用者陷於毒品之危害,更可能因購毒需求引發犯罪及社會問題,惟念及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均非甚鉅,就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終能有所坦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家中尚有父親,目前工作是在家裡務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使用而未據扣案之黑色華碩廠牌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係被告用以聯繫其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8 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各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各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 、9至14所為之轉讓禁藥犯行,所使用而未據扣案之黑色華碩廠牌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被告用以聯繫其犯如附表一編號2 、9 至14所載之轉讓禁藥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各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各追徵其價額。
二、為貫徹修法後不法利得剝奪之意旨,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又為貫徹修法後不法利得剝奪之意旨,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然刑法所謂「犯罪所得」,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105 年度台非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 至8 所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得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雖其販賣價值5,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給劉淑芬,惟其實際所得之財物僅2,000 元,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僅就其實際所得之部分即2,000 元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偵查起訴,檢察官魏偕峯、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宣告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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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交 易│交 易 方 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數量、│主文欄(罪名、宣告│
│ │ │對 象│ │ │ │交易金額(│刑) │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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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瀚毅│劉淑芬│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1 │雲林縣虎│5,0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1 │月20日17│尾鎮外環│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30分許│道之福懋│命1 包(僅│。 │
│ │ │ │動電話,於附│ │加油站對│收到2,000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1 所│ │面 │元,餘款3,│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劉淑│ │ │000 元則未│支(含門號○九三○│
│ │ │ │芬聯絡後,在│ │ │取得)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將甲基安│ │ │ │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非他命1 包,│ │ │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 │ │ │以賒帳之方式│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販賣與劉淑│ │ │ │行沒收時,各追徵其│
│ │ │ │芬。嗣於隔日│ │ │ │價額。 │
│ │ │ │在劉淑芬之雲│ │ │ │ │
│ │ │ │林縣工專路24│ │ │ │ │
│ │ │ │1 號6 樓之2 │ │ │ │ │
│ │ │ │租屋處內,取│ │ │ │ │
│ │ │ │得其中2,000 │ │ │ │ │
│ │ │ │元之購毒款。│ │ │ │ │
├──┼───┼───┼──────┼────┼────┼─────┼─────────┤
│ 2 │謝瀚毅│劉淑芬│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2 │雲林縣虎│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2 │月2 日10│尾鎮工專│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許 │路241 號│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6 之2 劉│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2 所│ │淑芬租屋│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劉淑│ │處內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芬聯絡後,在│ │ │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劉淑│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芬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3 │謝瀚毅│劉淑芬│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1,5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3 │月19日14│尾鎮揚子│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許 │中學後方│命1 包 │捌月。 │
│ │ │ │動電話,於附│ │之堤防上│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3 所│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劉淑│ │ │ │支(含門號○九七○│
│ │ │ │芬聯絡後,在│ │ │ │一九六八○三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以一手交│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錢一手交貨之│ │ │ │均沒收之,並於全部│
│ │ │ │方式,販賣甲│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基安非他命1 │ │ │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
│ │ │ │包給劉淑芬。│ │ │ │徵其價額。 │
├──┼───┼───┼──────┼────┼────┼─────┼─────────┤
│ 4 │謝瀚毅│廖仕凱│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1,2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4 │月4 日20│尾鎮虎尾│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50分許│農工附近│命1 包 │捌月。 │
│ │ │ │動電話,於附│ │之網咖外│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4 所│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廖仕│ │ │ │支(含門號○九七○│
│ │ │ │凱聯絡後,在│ │ │ │一九六八○三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以一手交│ │ │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 │ │ │錢一手交貨之│ │ │ │均沒收之,並於全部│
│ │ │ │方式,販賣甲│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基安非他命1 │ │ │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
│ │ │ │包給廖仕凱。│ │ │ │徵其價額。 │
├──┼───┼───┼──────┼────┼────┼─────┼─────────┤
│ 5 │謝瀚毅│廖仕凱│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2,0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5 │月8 日14│尾鎮林森│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50分許│路之大盤│命1 包 │拾月。 │
│ │ │ │動電話,於附│ │大賣場旁│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5 所│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廖仕│ │ │ │支(含門號○九七○│
│ │ │ │凱聯絡後,在│ │ │ │一九六八○三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以一手交│ │ │ │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錢一手交貨之│ │ │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 │ │ │方式,販賣甲│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基安非他命1 │ │ │ │行沒收時,各追徵其│
│ │ │ │包給廖仕凱。│ │ │ │價額。 │
├──┼───┼───┼──────┼────┼────┼─────┼─────────┤
│ 6 │謝瀚毅│廖仕凱│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2,0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6 │月12日17│尾鎮舊空│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40分許│軍營區門│命1 包 │拾月。 │
│ │ │ │動電話,於附│ │口 │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6 所│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廖仕│ │ │ │支(含門號○九七○│
│ │ │ │凱聯絡後,在│ │ │ │一九六八○三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以一手交│ │ │ │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錢一手交貨之│ │ │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 │ │ │方式,販賣甲│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基安非他命1 │ │ │ │行沒收時,各追徵其│
│ │ │ │包給廖仕凱。│ │ │ │價額。 │
├──┼───┼───┼──────┼────┼────┼─────┼─────────┤
│ 7 │謝瀚毅│廖仕凱│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2,0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7 │月14日17│尾鎮虎尾│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50分許│農工旁之│命1 包 │拾月。 │
│ │ │ │動電話,於附│ │網咖外 │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7 所│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廖仕│ │ │ │支(含門號○九七○│
│ │ │ │凱聯絡後,在│ │ │ │一九六八○三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以一手交│ │ │ │新臺幣貳仟元,均沒│
│ │ │ │錢一手交貨之│ │ │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 │ │ │方式,販賣甲│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基安非他命1 │ │ │ │行沒收時,各追徵其│
│ │ │ │包給廖仕凱。│ │ │ │價額。 │
├──┼───┼───┼──────┼────┼────┼─────┼─────────┤
│ 8 │謝瀚毅│廖仕凱│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1,500 元之│謝瀚毅販賣第二級毒│
│ │ │ │附表二編號8 │月20日17│尾鎮虎尾│甲基安非他│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10分許│農工旁之│命1 包 │捌月。 │
│ │ │ │動電話,於附│ │網咖外 │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表二編號8 所│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示時間與廖仕│ │ │ │支(含門號○九七○│
│ │ │ │凱聯絡後,在│ │ │ │一九六八○三號SIM │
│ │ │ │右列時間、地│ │ │ │卡壹張)、犯罪所得│
│ │ │ │點,以一手交│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錢一手交貨之│ │ │ │均沒收之,並於全部│
│ │ │ │方式,販賣甲│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基安非他命1 │ │ │ │宜執行沒收時,各追│
│ │ │ │包給廖仕凱。│ │ │ │徵其價額。 │
├──┼───┼───┼──────┼────┼────┼─────┼─────────┤
│ 9 │謝瀚毅│張亦辰│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褒│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9 │月17日18│忠鄉的7-│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30分許│11便利商│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店門口 │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9 所│ │ │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張亦│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辰聯絡後,在│ │ │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張亦│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辰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謝瀚毅│張亦辰│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褒│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10│月20日22│忠鄉褒忠│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許 │派出所旁│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 │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10所│ │ │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張亦│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辰聯絡後,在│ │ │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張亦│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辰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謝瀚毅│留承漢│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東│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11│月19日20│勢鄉月眉│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20分許│村東西向│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快速道路│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11所│ │之涵洞下│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留承│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漢聯絡後,在│ │ │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留承│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漢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謝瀚毅│陳桂生│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3 │雲林縣虎│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12│月18日20│尾鎮虎尾│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許 │農工旁之│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公園 │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12所│ │ │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陳桂│ │ │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生聯絡後,在│ │ │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陳桂│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生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3 │謝瀚毅│陳桂生│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4 │雲林縣虎│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13│月2 日20│尾鎮清雲│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30分許│路之陳桂│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生住處旁│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13所│ │產業道路│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陳桂│ │(起訴書│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生聯絡後,在│ │記載青雲│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路)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陳桂│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生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謝瀚毅│陳桂生│由謝瀚毅持用│107 年4 │雲林縣虎│量少許,無│謝瀚毅犯藥事法第八│
│ │ │ │附表二編號14│月18日18│尾鎮清雲│證據證明淨│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 │ │所示門號之行│時20分許│路之陳桂│重10公克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
│ │ │ │動電話,於附│ │生住處旁│上之甲基安│柒月。 │
│ │ │ │表二編號14所│ │產業道路│非他命 │未扣案之黑色華碩廠│
│ │ │ │示時間與陳桂│ │(起訴書│ │牌智慧型行動電話壹│
│ │ │ │生聯絡後,在│ │記載青雲│ │支(含門號○九三○│
│ │ │ │右列時間、地│ │路) │ │五一九六八七號SIM │
│ │ │ │點,無償轉讓│ │ │ │卡壹張),沒收之,│
│ │ │ │禁藥即甲基安│ │ │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非他命給陳桂│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生施用。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①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① │
│ │日12時23分53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1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A :喂、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B :是。 │㈠部分) │
│ │ │A :喂,我在阿西他家,你有要來嗎。│② │
│ │ │B :?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珍仔。 │處:警0389卷第│
│ │ │B :喔,我現在要趕一下,我一個結拜│69至73頁 │
│ │ │ 的今天回來,我跟你說,我假如要│③ │
│ │ │ 過去,我會跟我結拜的一起過去,│本院107 年度聲│
│ │ │ 載他過去,然後你要. . . │監字第43號通訊│
│ │ │A :我出去嗎? │監察書 │
│ │ │B :蛤? │ │
│ │ │A :我出去嗎,還是怎樣? │ │
│ │ │B :是,你出去,我再拿給你。 │ │
│ │ │A :我知道、我知道。 │ │
│ │ │B :我要去高鐵載我結拜的。 │ │
│ │ │A :好,會很久嗎? │ │
│ │ │B :不會啦,他十二點半到,我現在要│ │
│ │ │ 到了,我要到高鐵了。 │ │
│ │ │A :好、好。 │ │
│ │ │B :我要到的時候我再打。 │ │
│ │ │A :好、好。 │ │
│ │ │B :OK、OK、拜拜。 │ │
│ ├───────┼─────────────────┤ │
│ │②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2時25分22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喂。 │ │
│ │ │A :姊仔,我有跟我結拜的說我有借妳│ │
│ │ │ 錢,我來跟妳拿錢好嗎?我跟他這│ │
│ │ │ 樣說好不好。 │ │
│ │ │B :蛤,好、好、好。 │ │
│ │ │A :是阿、是阿,我說妳之前有跟我借│ │
│ │ │ 錢,我來跟妳拿錢,因為他回來我│ │
│ │ │ 需要用錢,所以來跟妳拿。 │ │
│ │ │B :好好。 │ │
│ │ │A :我會跟他說我來找妳要錢,是因為│ │
│ │ │ 我之前借妳,OK。 │ │
│ │ │B :好、好。 │ │
│ │ │A :好、好,拜拜。 │ │
│ ├───────┼─────────────────┤ │
│ │③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2時29分26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A :喂、喂。 │ │
│ │ │B :喂,是。 │ │
│ │ │A :喂,還沒、還沒,我是跟你說我結│ │
│ │ │ 拜的跟我說到彰化而已,還沒呢,│ │
│ │ │ 我是說我先彎去妳那一下,多等我│ │
│ │ │ 一下,他說好。我等一下馬上過去│ │
│ │ │ 。 │ │
│ │ │B :好、好,拜拜。 │ │
│ ├───────┼─────────────────┤ │
│ │④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2時35分59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喂。 │ │
│ │ │A :喂,姊仔,我進來了。 │ │
│ │ │B :好、好,拜拜。 │ │
│ │ │A :OK、OK,拜拜。 │ │
│ ├───────┼─────────────────┤ │
│ │⑤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日13時0 分51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未接通。 │ │
│ ├───────┼─────────────────┤ │
│ │⑥107 年1 月30│A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日13時1 分46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姊仔。 │ │
│ │ │A :是,你往街上這邊來。 │ │
│ │ │B :街上你在哪裡,我現在也在街上,│ │
│ │ │ 我載我朋友來麥當勞這邊,你在哪│ │
│ │ │ 裡? │ │
│ │ │A :差不多在烤玉米這邊。 │ │
│ │ │B :哪裡烤玉米? │ │
│ │ │A :街上裡面有烤玉米。 │ │
│ │ │B :街上,中正路喔,烤玉米? │ │
│ │ │A :那邊有鐵板燒。 │ │
│ │ │B :鐵板燒? │ │
│ │ │A :是、是,新開的你看一下。 │ │
│ │ │B :鐵板燒,阿不就在農會這邊。 │ │
│ │ │A :我不知道在哪裡耶。 │ │
│ │ │B :我知道用藥,我知道、我知道,因│ │
│ │ │ 為我在附近而已,我在麥當勞這邊│ │
│ │ │ 。 │ │
│ │ │A :好、好、好。 │ │
│ ├───────┼─────────────────┤ │
│ │⑦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3時4 分12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A :喂。 │ │
│ │ │B :要到了、要到了。 │ │
│ │ │A :有在肯德基這邊嗎? │ │
│ │ │B :差不多吧。 │ │
│ │ │A :差不多歐,是,我在肯德基這邊,│ │
│ │ │ 我想說這邊有鐵板燒。 │ │
│ │ │B :吳記排骨這邊。 │ │
│ │ │A :吳記,吳記我也不知道。 │ │
│ │ │B :在轉彎處、你要回頭。 │ │
│ │ │A :我要回頭喔。 │ │
│ │ │B :是、是。 │ │
│ │ │A :在姊仔她店這邊喔! │ │
│ │ │B :差不多。 │ │
│ │ │A :回頭,好、好、好。 │ │
│ ├───────┼─────────────────┤ │
│ │⑧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3時6 分9 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我走出來路口、我走出來路口。 │ │
│ │ │A :你在那裡歐?你在他們裡面嗎? │ │
│ │ │B :不、不、不,我是在他們巷子轉進│ │
│ │ │ 來這邊有一個鐵板燒這邊。 │ │
│ │ │A :那邊哪有鐵板燒。 │ │
│ │ │B :還沒有到他們店裡。 │ │
│ │ │A :還沒有到他們店,是中正路這條嗎│ │
│ │ │ ? │ │
│ │ │B :是,還沒有到他們店的上一條。 │ │
│ │ │A :上一條是哪一條? │ │
│ │ │B :我出來,在紅綠燈這邊而已。 │ │
│ │ │A :紅綠燈! │ │
│ │ │B :是、是、是。 │ │
│ │ │A :喂,姊仔你是說郵局那條還是說中│ │
│ │ │ 山路那條。 │ │
│ │ │B :不要往郵局那邊、不要往郵局,布│ │
│ │ │ 袋戲館這條橫的。他對面是布袋戲│ │
│ │ │ 館。 │ │
│ │ │A :布袋戲館,歐. . . │ │
│ │ │B :不要彎過去那邊喔。 │ │
│ │ │A :不要彎過去是在哪邊? │ │
│ │ │B :我現在在路邊了,仁愛眼鏡這邊。│ │
│ │ │A :我在仁愛眼鏡這邊阿。 │ │
│ │ │B :是、是、是,好,我走過去。 │ │
│ │ │A :喔~ │ │
│ ├───────┼─────────────────┤ │
│ │⑨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日15時23分17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 │ │
│ │ │A :喂,你有在這裡嗎? │ │
│ │ │B :蛤? │ │
│ │ │A :你有在這邊嗎? │ │
│ │ │B :我現在來嘉義,我載我結拜的來嘉│ │
│ │ │ 義耶。 │ │
│ │ │A :是喔。 │ │
│ │ │B :是阿、是阿。 │ │
│ │ │A :喔。 │ │
│ │ │B :要等我回去,我還要一個多小時才│ │
│ │ │ 可以回去,要一、兩個小時、一、│ │
│ │ │ 兩個小時吧。 │ │
│ │ │A :好、好、好。 │ │
│ │ │B :好,我回去再跟你聯絡。看要怎麼│ │
│ │ │ 找妳再打給妳,我先忙。 │ │
│ │ │A :好、好、好。 │ │
│ │ │B :OK、OK,拜拜。 │ │
│ ├───────┼─────────────────┤ │
│ │⑩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日15時27分38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A :喂。 │ │
│ │ │B :誰阿? │ │
│ │ │A :你有辦法趕一下嗎? │ │
│ │ │B :我現在沒辦法。 │ │
│ │ │A :還是要一個多小時喔。 │ │
│ │ │B :是阿。 │ │
│ │ │A :喔,好、好、好。 │ │
│ │ │B :是阿,晚一點,我現在沒辦法,抱│ │
│ │ │ 歉。 │ │
│ │ │A :喔,好、好、好。 │ │
│ │ │B :拜拜。 │ │
│ ├───────┼─────────────────┤ │
│ │⑪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日16時41分53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 │ │
│ │ │A :喂。 │ │
│ │ │A :你回來了嗎? │ │
│ │ │B :我還在嘉義,我五點才會從這邊回│ │
│ │ │ 去、五點才會從這邊回去。 │ │
│ │ │A :喔,好、好、好。 │ │
│ │ │B :是,五點才會從這邊回去。 │ │
│ │ │A :歐,好、好、好。 │ │
│ ├───────┼─────────────────┤ │
│ │⑫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7時19分48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喂。 │ │
│ │ │A :喂。 │ │
│ │ │B :是。 │ │
│ │ │A :我剛到虎尾耶。 │ │
│ │ │B :我在良泰哥這裡的全家。 │ │
│ │ │A :良泰莊的全家,你那裡歐。 │ │
│ │ │B :是、是。 │ │
│ │ │A :還要找你嗎?要嘛! │ │
│ │ │B :要阿、要阿、要阿、要阿。 │ │
│ │ │A :好、好,不然你在那裏等我。 │ │
│ │ │B :我在加油站這裡歐、加油站這裡。│ │
│ │ │A :好、好、好,我等一下立刻過去,│ │
│ │ │ 我現在騎車過去。 │ │
│ │ │B :好、好。 │ │
│ │ │A :再見。 │ │
│ ├───────┼─────────────────┤ │
│ │⑬107 年1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7時25分35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喂。 │ │
│ │ │A :加油站怎麼有? │ │
│ │ │B :福懋對面這個車站這裡。 │ │
│ │ │A :歐,是對面歐,加油站對面歐。 │ │
│ │ │B :是、是、是。 │ │
│ │ │A :歐。 │ │
│ │ │B :這邊、這邊。驗車這邊、驗車這邊│ │
│ │ │ 。 │ │
│ │ │A :好、好,我知道。 │ │
│ │ │B :好。 │ │
├──┼───────┼─────────────────┼───────┤
│ 2 │107 年2 月2 日│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① │
│ │9 時52分49秒 │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一編號2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我自己、我自己,不用怕,我│㈡部分) │
│ │ │ 自己。 │② │
│ │ │B :嗯。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我想要來找你一下,你有在嗎? │處:警0389卷第│
│ │ │B :有阿。 │74頁 │
│ │ │A :我來找妳一下。 │③ │
│ │ │B :好、好。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好,我要到了、我要到了,我到你│監字第43號通訊│
│ │ │ 樓下了,拜拜。 │監察書 │
│ │ │B :好。 │ │
├──┼───────┼─────────────────┼───────┤
│ 3 │①107 年3 月19│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① │
│ │日13時47分23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一編號3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A :。 │犯罪事實欄一、│
│ │ │B :喂。 │㈢部分) │
│ │ │A :喂。 │② │
│ │ │B :你開擴音嗎。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我關起來。 │處:警0389卷第│
│ │ │B :你現在好嗎。 │74至75頁 │
│ │ │A :還好啦,你人在那裡。 │③ │
│ │ │B :在虎尾。(閒聊約2 分鐘)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妳要找我是要找我嗎。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你在那裡。 │訊監察書 │
│ │ │A :我在褒忠阿。 │ │
│ │ │B :好阿,我在揚子國小這裡,不然到│ │
│ │ │ 後面堤防等你好了。 │ │
│ │ │A :我在褒忠,妳有要來嗎。 │ │
│ │ │B :我騎機車。 │ │
│ │ │A :對阿,我過去。 │ │
│ │ │B :好。 │ │
│ │ │A :我到打給你。 │ │
│ │ │B :好,不要太趕。 │ │
│ │ │A :好我知道。 │ │
│ │ │B :好。 │ │
│ ├───────┼─────────────────┤ │
│ │②107 年3 月19│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4時9 分41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喂。 │ │
│ │ │A :我們要到堤防後面。 │ │
│ │ │B :好好好。 │ │
│ ├───────┼─────────────────┤ │
│ │③107 年3 月19│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4時16分8 秒│ ↓ │ │
│ │ │B :000000000000000(劉淑芬) │ │
│ │ ├─────────────────┤ │
│ │ │B :在走了。 │ │
│ │ │A :阿。 │ │
│ │ │B :我現在要過去1 分鐘到位。 │ │
│ │ │A :沒關係,我跟妳講出來就看到。 │ │
│ │ │B :好好。 │ │
├──┼───────┼─────────────────┼───────┤
│ 4 │①107 年3 月4 │A :0000000000(廖仕凱) │① │
│ │日20時16分58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4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A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B :喂怎麼樣。 │㈣部分) │
│ │ │A :你甘有在虎尾。 │② │
│ │ │B :有勒。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喔,等下我要去網咖喔。 │處:他272 卷第│
│ │ │B :好。 │47頁 │
│ │ │A :1 個半小時。 │③ │
│ │ │B :喔,好阿。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我要開了。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好,我等下馬上過去。 │訊監察書 │
│ ├───────┼─────────────────┤ │
│ │②107 年3 月4 │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20時27分30秒│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B :喂。 │ │
│ │ │A :我在7-11啦。 │ │
│ │ │B :喔好,你在那坐一下。 │ │
│ │ │A :好好你要等我。 │ │
│ ├───────┼─────────────────┤ │
│ │③107 年3月4 │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20時45分6 秒│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B :喂? │ │
│ │ │A :你在那。 │ │
│ │ │B :在7-11阿。 │ │
│ │ │A :你現在在那,我在等你沒有,你來│ │
│ │ │ 法院這條,花王過來紅綠燈轉過來│ │
│ │ │ 法院這條。 │ │
│ │ │B :什麼。 │ │
│ │ │A :往法院紅綠燈轉進來這裡。 │ │
│ │ │B :左邊還是右邊。 │ │
│ │ │A :往法院這邊。 │ │
│ │ │B :那個7-11喔。 │ │
│ │ │A :我在那裡很久了。 │ │
│ │ │B :好你不要動,我過去。 │ │
│ │ │A :好。 │ │
│ ├───────┼─────────────────┤ │
│ │④107 年3 月4 │A :0000000000(廖仕凱) │ │
│ │日20時49分44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 │ │
│ │ │A :沒有看到你。 │ │
│ │ │B :你在那裡。 │ │
│ │ │A :我在學校對面這間7-11阿。 │ │
│ │ │B :好,你在那裡等我,我不是在那間│ │
│ │ │ 7-11,我們平時在打電腦旁邊就一│ │
│ │ │ 間,你給我跑去那間。 │ │
│ │ │A :我剛才從那裡過去,就沒有。 │ │
│ │ │B :你停在那裡就好。 │ │
│ │ │A :好。 │ │
├──┼───────┼─────────────────┼───────┤
│ 5 │①107 年3 月8 │A :0000000000(廖仕凱) │① │
│ │日14時21分38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5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你甘有在虎尾。 │㈤部分) │
│ │ │B :現在沒有。 │② │
│ │ │A :我買2 個大亨堡要給你吃。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B :嘿。 │處:他272 卷第│
│ │ │A :你甘有辦法馬上來。 │47頁反面 │
│ │ │B :要去那裡。 │③ │
│ │ │A :我人在大盤大這裡,還是看你要邀│本院107 年度聲│
│ │ │ 去那裡。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好啦,你在那裡等我。 │訊監察書 │
│ │ │A :大盤大喔。 │ │
│ │ │B :好,我從這裡過去要20至30分喔。│ │
│ │ │A :20至30分喔。 │ │
│ │ │B :嘿,你在那裡等我。 │ │
│ │ │A :好好。 │ │
│ ├───────┼─────────────────┤ │
│ │②107 年3 月8 │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4時43分30秒│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A :喂。 │ │
│ │ │B :喂。 │ │
│ │ │A :怎麼沒有看到人。 │ │
│ │ │B :你到了,等一下我馬上過去。 │ │
│ │ │A :好。 │ │
│ │ │B :好。 │ │
│ ├───────┼─────────────────┤ │
│ │③107 年3 月8 │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4時48分16秒│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B :喂。 │ │
│ │ │A :從旁邊那條路進來就看到我。 │ │
│ │ │B :你說旁邊喔。 │ │
│ │ │A :嘿啦,旁邊這條路進來就看到我。│ │
│ │ │B :好好好。 │ │
│ ├───────┼─────────────────┤ │
│ │④107 年3 月8 │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4時5分32秒 │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B :喂。 │ │
│ │ │A :喂,我就在這裡,剛才喊你,你一│ │
│ │ │ 直騎過去,你騎慢一點。 │ │
│ │ │B :好好。 │ │
├──┼───────┼─────────────────┼───────┤
│ 6 │①107 年3 月12│A :0000000000(廖仕凱) │① │
│ │日17時16分0 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6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你甘有在虎尾。 │㈥部分) │
│ │ │B :有啊。 │② │
│ │ │A :我現在要去虎尾那裡找你。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B :我在臺大醫院。 │處:他272 卷第│
│ │ │A :這樣子我去那裡找你喔。 │48頁 │
│ │ │B :嘿啊。 │③ │
│ │ │A :我在下班,要從斗六去虎尾。 │本院107 年度聲│
│ │ │B :斗六現在要過來喔。 │監字第140 號通│
│ │ │A :我買1 個大亨堡1 個茶葉要要給你│訊監察書 │
│ │ │ 。 │ │
│ │ │B :買1 個大亨堡1 個茶葉蛋,好阿好│ │
│ │ │ 阿。 │ │
│ │ │A :嘿阿,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B :好好快快,我在醫院。 │ │
│ │ │A :好。 │ │
│ ├───────┼─────────────────┤ │
│ │②107 年3 月12│A :0000000000(廖仕凱) │ │
│ │日17時34分19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 │ │
│ │ │A :沒有看到你阿。 │ │
│ │ │B :我開有帆阿貨車,你有看到嗎。 │ │
│ │ │A :在外面那條路嗎。 │ │
│ │ │B :不是最外面是急診這條。 │ │
│ │ │A :急診這條。 │ │
│ │ │B :急診這條,往虎尾方向。 │ │
│ │ │A :好好。 │ │
│ ├───────┼─────────────────┤ │
│ │③107 年3 月12│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7時39分24秒│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A :未接通時跟旁人對話(伊就是很憨│ │
│ │ │ ,沒有用電話講一下都講不清,摩│ │
│ │ │ 托車騎過去還不知道人在旁邊。)│ │
│ │ │B :喂。 │ │
│ │ │A :你知道臺大醫院在那裡麼。 │ │
│ │ │B :我找沒有,你來空君前面這裡。 │ │
│ │ │A :好,你在那門口等我。 │ │
├──┼───────┼─────────────────┼───────┤
│ 7 │①107 年3 月14│A :0000000000(廖仕凱) │① │
│ │日17時31分48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7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A :。 │犯罪事實欄一、│
│ │ │B :喂。 │㈦部分) │
│ │ │A :喂。 │② │
│ │ │B :嘿怎麼樣。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你在那裡,我要過去找你。 │處:他272 卷第│
│ │ │B :你要過來找我。 │48頁正反面 │
│ │ │A :嘿阿,你甘有在虎尾。 │③ │
│ │ │B :我在我家。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你家在那裡。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我就在找你阿。 │訊監察書 │
│ │ │A :你等下買個大亨堡給我好不好。 │ │
│ │ │B :好啦。 │ │
│ │ │A :我現在從斗六要過去。 │ │
│ │ │B :好啦,要一樣嘛。 │ │
│ │ │A :還是我先去回家裡。 │ │
│ │ │B :你家住那裡。 │ │
│ │ │A :我家住二崙勒。 │ │
│ │ │B :虎尾之前那裡好了。 │ │
│ │ │A :虎尾那裡相等。 │ │
│ │ │B :一樣阿。 │ │
│ │ │A :我到虎尾再打給你。 │ │
│ │ │B :好啦。 │ │
│ ├───────┼─────────────────┤ │
│ │②107 年3 月14│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7時45分50秒│ ↓ │ │
│ │ │B :0000000000(廖仕凱) │ │
│ │ ├─────────────────┤ │
│ │ │A :喂你在那裡。 │ │
│ │ │B :我在要到網咖了。 │ │
│ │ │A :你來我們那天遇到那裡,你在那裡│ │
│ │ │ 等我。 │ │
│ │ │B :嘿。 │ │
│ │ │A :那天我說在醫院,你說找不到我你│ │
│ │ │ 又去那裡等我。 │ │
│ │ │B :嘿,昨天那裡喔。 │ │
│ │ │A :嘿拉。 │ │
│ │ │B :好啦,你多久會到。 │ │
│ │ │A :我在路上了。 │ │
│ │ │B :好好。 │ │
├──┼───────┼─────────────────┼───────┤
│ 8 │①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廖仕凱) │① │
│ │日11時53分28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8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你甘有在。 │㈧部分) │
│ │ │B :我在褒忠,你甘要來。 │② │
│ │ │A :你甘有辦法來斗六,我在上班沒辦│通訊監察譯文出│
│ │ │ 法過去。 │處:他272 卷第│
│ │ │B :你斗六那裡我怎麼知道。 │47頁反面至第49│
│ │ │A :斗六西瓜寮你甘知道。 │頁 │
│ │ │B :我不知道,斗六我不熟。 │③ │
│ │ │A :你跟人家問西瓜寮怎麼走。 │本院107 年度聲│
│ │ │B :我身上車沒有油,你要拿多少給我│監字第140 號通│
│ │ │ 加油。 │訊監察書 │
│ │ │A :拿1500好不好。 │ │
│ │ │B :不要這樣子鬥陣ㄟ,很難過。 │ │
│ │ │A :你來再說。 │ │
│ │ │B :好啦,你在那上班不趕嘛。 │ │
│ │ │A :我1 點還要上班,多久會到。 │ │
│ │ │B :我等下有事,要1 點多。 │ │
│ │ │A :要1 點多,我下班打給你,我下班│ │
│ │ │ 在去虎尾。 │ │
│ │ │B :下班在去虎尾,好啦。 │ │
│ ├───────┼─────────────────┤ │
│ │②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廖仕凱) │ │
│ │日17時10分44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你下班了喔。 │ │
│ │ │A :我下班了,我現在要過去一樣在虎│ │
│ │ │ 尾那裡相等。 │ │
│ │ │B :好啦。 │ │
│ │ │A :好。 │ │
│ │ │B :好。 │ │
├──┼───────┼─────────────────┼───────┤
│ 9 │①107 年3 月17│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① │
│ │日18時2 分12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張亦辰) │一編號9 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兄弟你在那裡。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喔,一樣虎尾阿,這誰的電話│㈨部分) │
│ │ │ ,你同事的喔。 │② │
│ │ │B :有空閒麼。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怎麼樣想我。 │處:他272 卷第│
│ │ │B :嘿啦,跑一下,摩托車破輪。 │105 至106 頁 │
│ │ │A :在那裡。 │③ │
│ │ │B :一樣啦。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現在我回去嗎。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嘿啦。 │訊監察書 │
│ │ │A :好啦,我現在回去找你。 │ │
│ │ │B :好。 │ │
│ ├───────┼─────────────────┤ │
│ │②107 年3 月17│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8時23分48秒│ ↓ │ │
│ │ │B :0000000000(張亦辰) │ │
│ │ ├─────────────────┤ │
│ │ │B :喂。 │ │
│ │ │A :喂,還是你喔我以為瘦的接,我在│ │
│ │ │ 7-11,我們要在那裡。 │ │
│ │ │B :公司。 │ │
│ │ │A :昨天那裡還是家裡。 │ │
│ │ │B :公司。 │ │
│ │ │A :好啦。 │ │
├──┼───────┼─────────────────┼───────┤
│ │①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張亦辰) │① │
│ │日18時50分5秒 │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10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鬥陣的,你知道我是誰吧!你晚上10點│犯罪事實欄一、│
│ │ │能到百久這裡嗎?就是我們上次見面的│㈩部分) │
│ │ │這裡。一樣是車子破胎了,來幫我吧!│② │
│ │ │(簡訊) │通訊監察譯文出│
│ ├───────┼─────────────────┤處:他272 卷第│
│ │②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106 至107 頁 │
│ │日18時53分42秒│ ↓ │③ │
│ │ │B :0000000000(張亦辰) │本院107 年度聲│
│ │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喂。 │訊監察書 │
│ │ │A :喂你誰我忘記了。 │ │
│ │ │B :元長啦。 │ │
│ │ │A :元長。 │ │
│ │ │B :我工作時,腰摔到那個。 │ │
│ │ │A :腰摔到那個,我知道。 │ │
│ │ │B :我9 點半才有下課所以。 │ │
│ │ │A :好好了解。 │ │
│ │ │B :好。 │ │
│ ├───────┼─────────────────┤ │
│ │③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20時23分4 秒│ ↓ │ │
│ │ │B :0000000000(張亦辰) │ │
│ │ ├─────────────────┤ │
│ │ │改天好了百久不在聯絡不到(簡訊) │ │
│ ├───────┼─────────────────┤ │
│ │④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張亦辰) │ │
│ │日21時52分21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 │ │
│ │ │A :喂哭腰,我現在在這裡。 │ │
│ │ │B :伊人不在,我有去找沒人。 │ │
│ │ │A :伊不用在我在他門口這裡。 │ │
│ │ │B :你等一下我等下打給你。 │ │
│ │ │A :好好。 │ │
│ │ │B :好。 │ │
│ ├───────┼─────────────────┤ │
│ │⑤107 年3 月20│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22時2 分36秒│ ↓ │ │
│ │ │B :0000000000(張亦辰) │ │
│ │ ├─────────────────┤ │
│ │ │A :喂你在車上喔。 │ │
│ │ │B :喂。 │ │
│ │ │A :我開貨車3 噸半這臺。 │ │
│ │ │B :你直直開過來,我在路口這裡。 │ │
│ │ │A :那個路口,直直通出來。 │ │
│ │ │B :嘿嘿,你在來就看到我。 │ │
│ │ │A :好好。 │ │
├──┼───────┼─────────────────┼───────┤
│ │107 年3 月19日│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① │
│ │20時12分29秒 │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留承漢) │一編號11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你在那裡。 │部分) │
│ │ │B :在家裡。 │② │
│ │ │A :你甘有辦法來一下。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B :那裡。 │處:他272 卷第│
│ │ │A :下午水溝那裡你要回去都會經過這│89頁 │
│ │ │ 裡。 │③ │
│ │ │B :喔,要回去。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你忘記了,190 啦。 │監字第140 號通│
│ │ │B :喔,好啦。 │訊監察書 │
│ │ │A :那種的。 │ │
│ │ │B :我知道。 │ │
├──┼───────┼─────────────────┼───────┤
│ │①107 年3 月17│A :0000000000(陳桂生) │① │
│ │日23時5 分7 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12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B :喂。 │犯罪事實欄一、│
│ │ │A :喂鬥陣ㄟ。 │部分) │
│ │ │B :嘿嘿。 │② │
│ │ │A :我老ㄟ啦。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B :我知道。 │處:他272 卷第│
│ │ │A :你有空閒麼。 │70頁 │
│ │ │B :我要聯絡看看。 │③ │
│ │ │A :你那裡不方便喔。 │本院107 年度聲│
│ │ │B :你在那裡。 │監字第140 號通│
│ │ │A :我在家裡。 │訊監察書 │
│ │ │B :我問看看在跟你講。 │ │
│ │ │A :好。 │ │
│ │ │B :好,我馬上問。 │ │
│ ├───────┼─────────────────┤ │
│ │②107 年3 月17│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23時25分28秒│ ↓ │ │
│ │ │B :0000000000(陳桂生) │ │
│ │ ├─────────────────┤ │
│ │ │B :喂。 │ │
│ │ │A :不然你在家裡等我一下,我等下過│ │
│ │ │ 去找你。 │ │
│ │ │B :你要過來嘛。 │ │
│ │ │A :我要過去。 │ │
│ │ │B :好好。 │ │
│ ├───────┼─────────────────┤ │
│ │③107 年3 月18│A :0000000000(陳桂生) │ │
│ │日19時55分13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 │ │
│ │ │A :喂你下午打電話給我喔。 │ │
│ │ │B :沒有阿。 │ │
│ │ │A :喔這昨天打的。 │ │
│ │ │B :昨天你不是叫我去找你。 │ │
│ │ │A :嘿阿。 │ │
│ │ │B :你在那裡。 │ │
│ │ │A :我在家裡,我在塗厝玩手機。 │ │
│ │ │B :喔我以為你在線上網咖勒。 │ │
│ │ │A :等下還要去。 │ │
│ │ │B :要去那裡間。 │ │
│ │ │A :合比阿網咖。 │ │
│ │ │B :一樣那裡,好等下去找你。 │ │
│ │ │A :好。 │ │
├──┼───────┼─────────────────┼───────┤
│ │①107 年4 月2 │A :0000000000(陳桂生) │① │
│ │日19時24分27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13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A :喂鬥陣ㄟ。 │犯罪事實欄一、│
│ │ │B :嘿。 │部分) │
│ │ │A :我知道你在欠錢我先跟我老闆拿錢│② │
│ │ │ 拿過去。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B :是喔,現在喔,我在家裡。 │處:他272 卷第│
│ │ │A :你。 │71頁 │
│ │ │B :我過去再打給你,你甘有要出門。│③ │
│ │ │A :沒有,我妹婿說看你那裡有沒有。│本院107 年度聲│
│ │ │B :喔喔。 │監續字第282 號│
│ │ │A :跟我們昨天一樣,到時候在跟你算│通訊監察書 │
│ │ │ ,伊現在眼睛在痛,先跟我一樣這│ │
│ │ │ 樣子,好不好。 │ │
│ │ │B :我去找你在說,我現聽不清楚。 │ │
│ │ │A :跟我一樣。 │ │
│ │ │B :我知道你講什麼。 │ │
│ │ │A :好。 │ │
│ │ │B :好。 │ │
│ ├───────┼─────────────────┤ │
│ │②107 年4 月2 │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20時20分21秒│ ↓ │ │
│ │ │B :0000000000(陳桂生) │ │
│ │ ├─────────────────┤ │
│ │ │未接通 │ │
│ ├───────┼─────────────────┤ │
│ │③107 年4 月2 │A :0000000000(陳桂生) │ │
│ │日20時21分42秒│ ↓ │ │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 ├─────────────────┤ │
│ │ │B :喂我到了,我在外面。 │ │
│ │ │A :你到了喔。 │ │
│ │ │B :嘿,好。 │ │
│ │ │A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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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07 年4 月18│A :0000000000(陳桂生) │① │
│ │日13時18分55秒│ ↓ │佐證本判決附表│
│ │ │B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一編號14之犯罪│
│ │ ├─────────────────┤事實(即起訴書│
│ │ │A :喂,我電話都沒有放在身上在工作│犯罪事實欄一、│
│ │ │ 阿,不敢放在身上。 │部分) │
│ │ │B :喂,喔喔,我知道你中午應該還沒│② │
│ │ │ 有休息,在工作。 │通訊監察譯文出│
│ │ │A :看你下午有空閒麼。 │處:他272 卷第│
│ │ │B :下午,你下午也要上班嗎。 │72至73頁 │
│ │ │A :我現在在上班阿。 │③ │
│ │ │B :你意思是等你下班意思。 │本院107 年度聲│
│ │ │A :嘿阿。 │監續字第282 號│
│ │ │B :我在打給你好嘛。 │通訊監察書 │
│ │ │A :我下午下班再聯絡。 │ │
│ │ │B :嘿阿,我在打給你。 │ │
│ │ │A :好。 │ │
│ │ │B :好。 │ │
│ ├───────┼─────────────────┤ │
│ │②107 年4 月18│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7時55分59秒│ ↓ │ │
│ │ │B :0000000000(陳桂生) │ │
│ │ ├─────────────────┤ │
│ │ │A :喂。 │ │
│ │ │B :喂。 │ │
│ │ │A :你下班了喔。 │ │
│ │ │B :下班啦。 │ │
│ │ │A :我剛才電話打不通。 │ │
│ │ │B :我孫阿拿我手機去。 │ │
│ │ │A :喔喔。 │ │
│ │ │B :你在那裡。 │ │
│ │ │A :我在這附近,過去家裡嗎。 │ │
│ │ │B :阿。 │ │
│ │ │A :過去家裡。 │ │
│ │ │B :來我這裡。 │ │
│ │ │A :好我等下過去。 │ │
│ │ │B :好。 │ │
│ ├───────┼─────────────────┤ │
│ │③107 年4 月18│A :0000000000(被告謝瀚毅) │ │
│ │日18時22分39秒│ ↓ │ │
│ │ │B :0000000000(陳桂生) │ │
│ │ ├─────────────────┤ │
│ │ │B :喂。 │ │
│ │ │A :在2-3 分就到了。 │ │
│ │ │B :要到了喔。 │ │
│ │ │A :在2-3 分就到,被朋友耽誤到跟你│ │
│ │ │ 講一下。 │ │
│ │ │B :我在外面等你好嗎。 │ │
│ │ │A :好,2-3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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