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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雅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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