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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楊埕鑑
被 告 楊秉峰
上列被告楊秉峰因毀損案件(107 年度簡字第3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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