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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孫士喬
被 告 曾愷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6 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孫士喬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自訴暨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曾愷鈜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即原告提起自訴,由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以107 年度自字第6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自訴人刑事自訴暨附帶民事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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