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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陳花
被 告 陳振豊
上列被告陳振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0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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