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附民,5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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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廖彬興

被 告 黃瀧瑩


劉湘麟


許庭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23 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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