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7,附民,92,2018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玉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泰均
被 告 賴威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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