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易,35,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永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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