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易,84,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豐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豐裕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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