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重附民,16,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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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張瑞堂

賴錦秀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沈韋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致輝
陳亭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22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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