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丁碧芳
被 告 歐建志
上列被告歐建志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69 號),經原告丁碧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