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附民,146,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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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廖國安
被 告 KASIYO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98 號、108 年度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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