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交附民,63,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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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廖翊傑
被 告 王伯修

上列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498 號),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廖翊傑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伯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49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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