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原訴,2,201906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濟雲


楊少君



楊恩賜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徐靖軒


魏國樑


林偉杰


鄧景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87號、108 年度偵字第9 號),已經辯論終結,茲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上午9 時9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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