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單聲沒,66,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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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易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971、150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柒壹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714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60600558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971 、1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7141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60600558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詳見106年度毒偵字第971 號偵查卷第38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洵屬於法有據,爰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因已不存在,則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各該包裝袋應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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