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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號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108年度易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正本並於108 年2 月19日送達上訴人。
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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