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易,167,2019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加奇



謝明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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