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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金寶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2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8 年4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位在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所,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4 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
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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