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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傳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5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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