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易,377,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雅琦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雅琦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18時45分許,在雲林縣○○市鎮○里○○○路00號黃昏市場停車場內,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陳惠音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告訴人胸口,致告訴人重心不穩往後跌入水溝,因而受有右手肘擦傷及鈍傷、右下背痛及右膝痛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