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8,易,426,2019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開日期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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