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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3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添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添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林添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2 年4 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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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添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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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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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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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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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28日採尿時起│105 年9 月16日 │105 年12月14日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 │ │
│ │請書誤載為104 年10月28│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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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92 、│106 年度毒偵字第292 、│
│ │ │ │293 號、106 年度偵字第│293 號、106 年度偵字第│
│ │ │ │235 、3465號、107 年度│235 、3465號、107 年度│
│ │ │ │毒偵字第916 號、107 年│毒偵字第916 號、107 年│
│ │ │ │度偵字第3638、4913號 │度偵字第3638、49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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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
│ │ │ │107 年度訴字第520 號、│107 年度訴字第520 號、│
│ │ │ │107 年度訴字第649 號 │107 年度訴字第649 號 │
│ ├───┼───────────┼───────────┼───────────┤
│ │日 期│106 年11月30日 │107 年11月23日 │107 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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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
│ │ │ │107 年度訴字第520 號、│107 年度訴字第520 號、│
│ │ │ │107 年度訴字第649 號 │107 年度訴字第6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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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7 年4 月11日 │107 年12月17日 │107 年12月17日 │
│ │ │(程序駁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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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助字│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第491 號 │ 第3978號。 │ 第3978號。 │
│ │ │②編號2 至4 之罪經本院│②編號2 至4 之罪經本院│
│ │ │ 以106 年度訴字第573 │ 以106 年度訴字第573 │
│ │ │ 號、107 年度訴字第52│ 號、107 年度訴字第52│
│ │ │ 0 、649 號判決定其應│ 0 、649 號判決定其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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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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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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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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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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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92 、│ │ │
│ │ │293 號、106 年度偵字第│ │ │
│ │ │235 、3465號、107 年度│ │ │
│ │ │毒偵字第916 號、107 年│ │ │
│ │ │度偵字第3638、491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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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 │ │
│ │ │107 年度訴字第520 號、│ │ │
│ │ │107 年度訴字第649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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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7 年11月2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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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決 ├───┼───────────┼───────────┼───────────┤
│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573 號、│ │ │
│ │ │107 年度訴字第520 號、│ │ │
│ │ │107 年度訴字第649 號 │ │ │
│ ├───┼───────────┼───────────┼───────────┤
│ │日 期│107 年12月17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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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 │ 第3978號。 │ │ │
│ │②編號2 至4 之罪經本院│ │ │
│ │ 以106 年度訴字第573 │ │ │
│ │ 號、107 年度訴字第52│ │ │
│ │ 0 、649 號判決定其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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