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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即本院107 年度六簡字第20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5號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即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22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附表編號6至9號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即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1 年及1 年4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 年2 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查本案被告所犯均為施用毒品之罪,而患有毒癮者某種程度是應該以病患角度看到,除了適當給予隔離社會一段期間的措施外,更需要是離開矯正機關後社會連結的修補,尤其目前實證上發現,能真正遠離毒品重新開始生命契機的,大部分是有很強的社會支持系統,既然如此,讓施用毒品之人能在生理上戒斷後盡早回到社會,重啟屬於他自己的社會支持系統,才是毒品防制政策中最該落實,是以在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中,對於施用毒品之人必須給予特別的處遇,這也是本院向來的確信,佐以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第七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李冠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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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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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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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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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0月31日採尿回溯96小│107 年2 月26日23時許 │106 年12月22日15時採尿回溯│
│ │時內之某時 │ │96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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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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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36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68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954 號、第│
│ │ │ │979 號、第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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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 審│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107 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
│ │ │ │ │2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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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8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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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107 年度六簡字第205號 │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
│ │ │ │ │2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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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7 年6 月18日 │107 年6 月18日 │107 年9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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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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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
│ │ 度執字第2255號 │ 度執字第2255號 │ 度執字第2960號 │
│ │②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2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3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0月 │ 期徒刑10月 │ 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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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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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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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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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 月2 日前4 日內之某│107 年1 月16日3 時許 │106 年2 月3 日採尿回溯5 日│
│ │時 │ │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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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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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954 號、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954 號、第│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 號│
│ │979 號、第1165號 │979 號、第1165號 │、第273 號、第274 號、第27│
│ │ │ │5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3│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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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 審│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
│ │ │223 號 │22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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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107 年8 月15日 │107 年8 月15日 │107 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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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107 年度虎簡字第178 號、第│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
│ │ │223 號 │223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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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7 年9 月10日 │107 年9 月10日 │107 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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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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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度執字第2960號 │ 度執字第2960號 │ 度執字第172 號 │
│ │②編號3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3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 │ 期徒刑1年 │ 期徒刑1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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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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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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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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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9 日採尿回溯5 日│106 年5 月26日採尿回溯5 日│107 年4 月20日13時許 │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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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 號│
│ │、第273 號、第274 號、第27│、第273 號、第274 號、第27│、第273 號、第274 號、第27│
│ │5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3│5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3│5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3│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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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 審│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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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107 年11月27日 │107 年11月27日 │107 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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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107 年度簡字第256 號 │
│ ├───┼─────────────┼─────────────┼─────────────┤
│ │日 期│107 年12月17日 │107 年12月17日 │107 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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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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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
│ │ 度執字第172 號 │ 度執字第172 號 │ 度執字第172 號 │
│ │②編號6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9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4 月 │ 期徒刑1 年4 月 │ 期徒刑1 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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