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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玉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2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玉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玉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 年7 月16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84 號卷第35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惟揆諸前開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6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本院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賴玉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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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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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不 含 沒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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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 年4 月14日上午│107 年2 月7 日採尿│107 年3 月21日採尿│
│ │9 時採尿時點回溯72│時點回溯72小時內之│時點回溯72小時內之│
│ │小時內之某時 │某時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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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
│ │偵字第2143、2374號│偵字第2143、2374號│偵字第561 、736 、│
│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737 號 │
│年 度 案 號 │411 號 │41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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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334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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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334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
│判 決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416號 │字第2416號 │字第2416號 │
│ ├─────────┼─────────┼─────────┤
│ │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
│ │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24│
│ │1 、334 號判決定應│1 、334 號判決定應│1 、334 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
│ │定 │定 │定 │
│ ├─────────┴─────────┴─────────┤
│ │1.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925 號(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3號) │
│ │2.編號1 至15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 年11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 年10月,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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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不 含 沒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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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 年3 月28日採尿│106 年4 月14日上午│106 年9 月5 日上午│
│ │時點回溯72小時內之│9 時採尿時點回溯96│8 時採尿時點回溯96│
│ │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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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
│ │偵字第561 、736 、│偵字第2143、2374號│偵字第2143、2374號│
│ │73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 │411 號 │4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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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4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241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4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241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
│判 決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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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416號 │字第2416號 │字第2416號 │
│ ├─────────┼─────────┼─────────┤
│ │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
│ │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24│
│ │1 、334 號判決定應│1 、334 號判決定應│1 、334 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
│ │定 │定 │定 │
│ ├─────────┴─────────┴─────────┤
│ │1.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925 號(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3號) │
│ │2.編號1 至15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 年11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 年10月,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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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不 含 沒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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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 年12月28日上午│107 年2 月7 日採尿│107 年3 月21日採尿│
│ │10時採尿時點回溯96│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
│ │小時內之某時 │某時(原聲請書附表│某時 │
│ │ │誤載為72小時,應予│ │
│ │ │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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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
│ │偵字第561 、736 、│偵字第2143、2374號│偵字第561 、736 、│
│ │73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737 號 │
│年 度 案 號 │ │41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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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4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334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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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4 │107 年度訴字第241 │107 年度訴字第334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16日 │
│判 決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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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416號 │字第2416號 │字第2416號 │
│ ├─────────┼─────────┼─────────┤
│ │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
│ │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24│
│ │1 、334 號判決定應│1 、334 號判決定應│1 、334 號判決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
│ │定 │定 │定 │
│ ├─────────┴─────────┴─────────┤
│ │1.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925 號(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3號) │
│ │2.編號1 至15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 年11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 年10月,應予更正)│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不 含 沒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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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 年3 月28日採尿│105 年5 月17日凌晨│105 年8 月1 日中午│
│ │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2 時35分採尿時點回│12時許 │
│ │某時 │溯72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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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毒│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
│ │偵字第561 、736 、│緩毒偵字第253 、25│緩毒偵字第253 、25│
│ │737 號 │4 、255 、256 、25│4 、255 、256 、25│
│年 度 案 號 │ │7 、258 號 │7 、2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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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4 │107 年度訴字第532 │107 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7 月30日 │107 年7 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4 │107 年度訴字第532 │107 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8 月20日 │
│判 決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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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416號 │字第2741號 │字第2741號 │
│ ├─────────┼─────────┼─────────┤
│ │編號1 至10前經本院│編號11至15前經本院│編號11至15前經本院│
│ │以107 年度訴字第24│以107 年度訴字第53│以107 年度訴字第53│
│ │1 、334 號判決定應│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期徒刑2 年確定 │期徒刑2 年確定 │
│ │定 │ │ │
│ ├─────────┴─────────┴─────────┤
│ │1.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925 號(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3號) │
│ │2.編號1 至15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 年11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 年10月,應予更正)│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不 含 沒 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6 日上午│105 年10月11日晚間│106 年1 月8 日中午│
│ │9 時50分採尿時點回│11時40分採尿時點回│12時許 │
│ │溯72小時內之某時 │溯72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
│ │緩毒偵字第253 、25│緩毒偵字第253 、25│緩毒偵字第253 、25│
│ │4 、255 、256 、25│4 、255 、256 、25│4 、255 、256 、25│
│年 度 案 號 │7 、258 號 │7 、258 號 │7 、258 號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32 │107 年度訴字第532 │107 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30日 │107 年7 月30日 │107 年7 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32 │107 年度訴字第532 │107 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8 月20日 │
│判 決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741號 │字第2741號 │字第2741號 │
│ ├─────────┼─────────┼─────────┤
│ │編號11至15前經本院│編號11至15前經本院│編號11至15前經本院│
│ │以107 年度訴字第53│以107 年度訴字第53│以107 年度訴字第53│
│ │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 年確定 │期徒刑2 年確定 │期徒刑2 年確定 │
│ ├─────────┴─────────┴─────────┤
│ │1.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第925 號(108年度執更緝字第23號) │
│ │2.編號1 至15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0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 年11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 年10月,應予更正)│
└─────────┴─────────────────────────────┘
┌─────────┬─────────┐
│編 號 │ 1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
│(不 含 沒 收)│科罰金,以新臺幣1,│
│ │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14日下午│
│ │某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度撤│
│ │緩毒偵字第253 、25│
│ │4 、255 、256 、25│
│年 度 案 號 │7 、258 號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7 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532 │
│ │ │號 │
│ ├─────┼─────────┤
│ │判 決 │107 年8 月20日 │
│判 決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
│ │字第27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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