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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秋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秋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秋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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