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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樹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樹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樹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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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1罪(其中附表編號①至⑳部分,業據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4 、22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許樹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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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罪名 │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㉑施用第一級毒品 │
│ │②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⑫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⑬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④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⑤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⑮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⑦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⑧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⑱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⑨販賣第一級毒品 │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⑩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⑳轉讓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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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7年9月 │⑪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②有期徒刑7年9月 │⑫有期徒刑3年9月 │ │
│ │③有期徒刑7年9月 │⑬有期徒刑3年9月 │ │
│ │④有期徒刑7年9月 │⑭有期徒刑3年9月 │ │
│ │⑤有期徒刑7年9月 │⑮有期徒刑3年9月 │ │
│ │⑥有期徒刑7年10月 │⑯有期徒刑4年 │ │
│ │⑦有期徒刑7年10月 │⑰有期徒刑4年 │ │
│ │⑧有期徒刑7月9月 │⑱有期徒刑4年 │ │
│ │⑨有期徒刑8年 │⑲有期徒刑4年6月 │ │
│ │⑩有期徒刑3月9月 │⑳有期徒刑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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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12月28日 │⑪107年1月1日 │107年1月29日 │
│ │②106年12月28日 │⑫107年1月2日 │ │
│ │③106年12月29日 │⑬107年1月11日 │ │
│ │④107年1月2日 │⑭107年1月13日 │ │
│ │⑤107年1月5日 │⑮107年1月14日 │ │
│ │⑥106年12月10日 │⑯106年12月30日 │ │
│ │⑦106年12月13日 │⑰107年1月1日 │ │
│ │⑧107年1月2日 │⑱107年1月3日 │ │
│ │⑨107年1月16日 │⑲107年1月15日 │ │
│ │⑩106年12月31日 │⑳107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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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982、107 │106 年度毒偵字第1982、107 │107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 │
│ │ │年度偵字第1155、1214、1738│年度偵字第1155、1214、1738│ │
│ │ │、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0、│ │
│ │ │81、82、83、84、85、86號 │81、82、83、84、85、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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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24、255號 │107年度訴字第224、255號 │107年度訴字第1103號 │
│ ├───┼─────────────┼─────────────┼─────────────┤
│ │日 期│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10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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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24、255號 │107年度訴字第224、255號 │107年度訴字第1103號 │
│ ├───┼─────────────┼─────────────┼─────────────┤
│ │日 期│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16日 │108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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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 │ 度執他字第529號 │ 度執他字第529號 │執字第1207號 │
│ │2.編號①至⑳前定應執行有期│2.編號①至⑳前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0年6月 │ 徒刑10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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