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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婷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分別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是反面解釋該規定,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16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9 月確定;
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 至2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85 號、106 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第39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9至3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3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在卷可考,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一、二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就附表一部分,不得逾11年9 月之範圍,就附表二部分,不得逾29年之範圍。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因附表二編號4 至39所示之罪,原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則上開數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犯罪,合併定過長之應執行刑,並無益於受刑人之教化及復歸社會,再參酌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各判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標準,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20日│106 年10月5 日│106 年8 月31日│
├──────┼───────┼───────┼───────┤
│偵 查 機 關 │臺中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011│度毒偵字第2431│度毒偵字第1669│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489號 │49號 │332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6 年12月20日│107 年2 月22日│107 年5 月31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489號 │49號 │332 號 │
│ ├──┼───────┼───────┼───────┤
│判 決│確定│107 年1 月8 日│107 年3 月19日│107 年6 月25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 │度執助字第91號│度執字第1158號│度執字第2122號│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有期徒刑8月 │
│ │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7日│106 年6 月20日│106 年6 月20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385 │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
│ │號 │、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
│ │ │第646 號 │第646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77 號 │221 號 │221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7 年5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77 號 │221 號 │221 號 │
│ ├──┼───────┼───────┼───────┤
│判 決│確定│107 年6 月25日│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 │度執字第2122號│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9 │有期徒刑7 年10│有期徒刑7 年9 │
│ │月 │月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20日│106 年6 月22日│106 年6 月24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
│ │、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
│ │第646 號 │第646 號 │第646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221 號 │221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221 號 │221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 │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 年9 │有期徒刑7 年9 │
│ │ │月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24日│106 年7 月16日│106 年7 月22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
│ │、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
│ │第646 號 │第646 號 │第646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221 號 │221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221 號 │221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 │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9 │有期徒刑7 年9 │有期徒刑7 年9 │
│ │月 │月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23日│106 年7 月24日│106 年7 月26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度偵字第6353號│
│ │、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107 年度偵字│
│ │第646 號 │第646 號 │第646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221 號 │221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107 年8 月31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221 號 │221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0月15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7 年│
│ │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度執字第3536號│
└──────┴───────┴───────┴───────┘
┌──────┬───────┐
│編 號 │ 16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10│
│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12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6353號│
│ │、107 年度偵字│
│ │第646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8 月31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
│ │ │221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0月15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7 年│
│ │度執字第3536號│
└──────┴───────┘
附表二: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20日│105 年5 月3 日│106 年1 月21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續字第8 │度毒偵續字第8 │度毒偵續字第8 │
│ │號、106 年度毒│號、106 年度毒│號、106 年度毒│
│ │偵字第153 號、│偵字第153 號、│偵字第153 號、│
│ │第467 號 │第467 號 │第467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 │ │354 號 │354 號 │354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6 年6 月15日│106 年6 月15日│106 年6 月15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106 年度易字第│
│ │ │354 號 │354 號 │354 號 │
│判 決├──┼───────┼───────┼───────┤
│ │確定│106 年7 月21日│106 年7 月21日│106 年7 月21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 │度執字第2262號│度執字第2262號│度執字第2262號│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5 月3 日│106 年5 月18日│106 年5 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999 │度毒偵字第1157│度偵字第6347號│
│ │號 │號 │、第6762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
│ │ │院 │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上訴字│
│ │ │461 號 │570 號 │第816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6 年8 月23日│106 年10月31日│107 年11月8 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
│ │ │院 │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7 年度上訴字│
│ │ │461 號 │570 號 │第816 號 │
│判 決├──┼───────┼───────┼───────┤
│ │確定│106 年10月30日│106 年11月20日│107 年12月3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7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3229號│度執字第4 號 │度執字第2 號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 年10│
│ │ │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3 日│105 年4 月4 日│105 年4 月8 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轉讓第一級│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0日│105 年4 月13日│105 年4 月14日│
│ │至105 年4 月11│ │ │
│ │日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轉讓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5日│105 年4 月24日│105 年4 月30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5 月3 日│105 年9 月12日│105 年9 月30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 日│105 年11月3 日│105 年11月4 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6 日│105 年11月8 日│105 年11月11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2日│105 年11月12日│105 年11月13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5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2507號│
│ │、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第2974號、第│
│ │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4111號、106 年│
│ │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度偵字第3267號│
│ │、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第3933號、第│
│ │3934號 │3934號 │3934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107 年7 月12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107 年度上訴字│
│ │ │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第398 號、第39│
│ │ │9 號 │9 號 │9 號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107 年12月4 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113 號│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15日│105 年11月25日│105 年11月25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5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2507號│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
│ │、第2974號、第│、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
│ │4111號、106 年│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
│ │度偵字第3267號│號 │號 │
│ │、第3933號、第│ │ │
│ │3934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南分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第398 號、第39│738 號 │738 號 │
│ │ │9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7 月12日│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南分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第398 號、第39│738 號 │738 號 │
│ │ │9 號 │ │ │
│判 決├──┼───────┼───────┼───────┤
│ │確定│107 年12月4 日│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113 號│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4 日│105 年12月6 日│105 年12月7 日│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
│ │、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
│ │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738 號 │738 號 │738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738 號 │738 號 │738 號 │
│判 決├──┼───────┼───────┼───────┤
│ │確定│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
└──────┴───────┴───────┴───────┘
┌──────┬───────┬───────┬───────┐
│編 號 │ 34 │ 35 │ 36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8 日│105 年12月14日│105 年11或12月│
│ │ │ │間某日(註:聲│
│ │ │ │請書漏載此罪犯│
│ │ │ │罪日期,業經聲│
│ │ │ │請人補正)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
│ │、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
│ │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738 號 │738 號 │738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738 號 │738 號 │738 號 │
│判 決├──┼───────┼───────┼───────┤
│ │確定│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
└──────┴───────┴───────┴───────┘
┌──────┬───────┬───────┬───────┐
│編 號 │ 37 │ 38 │ 39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共同販賣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或12月│106 年1 月21日│106 年1 月21日│
│ │間某日(註:聲│ │ │
│ │請書漏載此罪犯│ │ │
│ │罪日期,業經聲│ │ │
│ │請人補正) │ │ │
├──────┼───────┼───────┼───────┤
│偵 查 機 關 │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雲林地檢106 年│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度偵字第1216號│
│ │、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第1464號、第│
│ │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3821號、第3853│
│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最 後├──┼───────┼───────┼───────┤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738 號 │738 號 │738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107 年12月19日│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
│ │ │738 號 │738 號 │738 號 │
│判 決├──┼───────┼───────┼───────┤
│ │確定│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108 年1 月14日│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雲林地檢108 年│
│ │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度執字第6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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